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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7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74.05.03 第7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駱梵聲請書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 張,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四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九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並非對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未便受理。 二、陳維銓聲請書為偽造文書罪如何認定及追訴權時效是否完成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張凡乃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七號刑事確定裁定,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違背三十二年抗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牴觸 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以最法院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七號刑事確定裁定,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違背三十二年抗字第一一三號判例,將該款 「發見」之新證據,與漏未審酌之證據混為一談,與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 民訴訟權,不無牴觸等情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李吳玉芬聲請書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七十四年度台聲字第 四五號裁定,曲解民事訴訟法第一二三條、第一三三條與第二四○條之規定,有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與七十四年度台聲字 第四五號裁定曲解民事訴訟法第一二三條、第一三三條與第二四○條之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五、蘇齊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四四號確定判決,認 聲請人不得上訴第三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六、李紹卿聲請書為誣告案之確定判決違法請求解釋改正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吳木川聲請書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是否與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檢察官拒其易科罰金之請求,是否與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違,請予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何如松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適用同院五十五年 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略以聲請人與高雄縣政府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 一○三四號判決,引用同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中「其損害賠償 之請求」用語,稱為「訴松標的」,謂與前訴訟相同,違背不得更行起訴之規 定,而駁回其上訴為不當,請求解釋。查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上述判例本身,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其聲請意旨,又係指摘該項確定判決用上述判例之 見解為不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廖張玉慶聲請書為取得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時逾十二年,地政機關仍未辦理分 割登記,請明示應採取何等手續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取得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時逾十二年,地政機關仍未辦理分割登記, 請明示應採取何等手續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唐劍雲聲請書為都市計劃及地籍分割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八五號 裁定與釋字第一八五號暨院解字第一○○號解釋牴觸,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美商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 ○三三號及第一二八三號判決分別認定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而將 因電腦處理錯誤,致誤裝來台之貨物,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予以沒入,有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條及 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及第一二八三號終局判決,分別認定行 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因而將聲請人由於電腦處理錯誤,而誤裝來台 之貨物,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 條第三項予以沒入,侵越憲法第六十三條,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八十條等 情,聲請解釋。綜上所述,既僅指摘該項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 ,而非對於其所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二、張鳳敦聲請書因誤認鄰近國有土地,係他人私有土地,擅自建屋,經判刑拆屋 請求主持正義解危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陳榮太聲請書為於四十八年間向高金土地購買土地,嗣出賣人死亡,其繼承人 不辦繼承登記,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補救辦法,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丁保中聲請書請求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末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楊自漢聲請書為法務部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適用不當有違憲法第一、 第十、第二十三等條,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