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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7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19 日
74.04.19 第77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景雲南、景雲湘聲請書為被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 四四五號確定判決,所持見解錯誤,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被高雄縣農會訴請返還土地案,僅係指責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 號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錯誤,牴觸憲法,並非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劉紹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適用之判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稱,其原任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辦事員,因民國六十九年年終考績丁等停 職,嗣經再審改列乙等復職,除發給薪俸外,工作補助費等未蒙補發,遂依國 家賠償法之規定向法院訴請賠償損害,已敗訴確定。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 第四○一四號、七十四年台聲字第五一號兩裁定,適用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 六號判例,認有違憲疑義,求予解釋等語,但查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一四號 裁定,並未明示依上述判例為依據,而七十四年台聲字第五十一號裁定,係以 其在書狀上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與民事訴訟法第五○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不合,乃從程序上駁回,亦非依該判例為駁回再審聲請之主要依據,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平治明聲請書為司法不法似與憲法牴觸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一)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八年抗更字第六號刑事裁定,忽視上訴理由及相對 人偽造文書有證據可稽之事實,而將抗告以裁定駁回,顯然違背法令,最高法 院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四號裁定,對此未予調查遽依該院自行製作之判例將抗 告駁回,其製作判例之程序違背憲法。(二)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五九 三號裁定謂聲請再審須對確定判決為之,茲對確定裁定為之,於法無據,而未 將其所依據之司法院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七○號解釋及法條內容載明,遽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以裁定予以駁回,不無憑空裁誣之嫌。(三)最高法院 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五號裁定,謂該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 事人對之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未載明所依據之法條,其與獨裁無異,不 無牴觸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嫌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敘情節,與首 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魏尚仁聲請書為前聲請解釋不予受理案,請求覆議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 具備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人並為請求返還服金事件,以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重大違誤,致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 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因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復以確定判 決違憲,請求覆議,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五、黃再生、黃忠國、黃忠厚聲請書請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七九號、第 一○○三號及第一五五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否牴觸憲法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主管機關為興辦關渡堤防等工程,徵收其亡父黃金財所有北投段三四二- 二等八筆土地,工程剩餘土地,逾期未用,依法請求收回,未獲允准,訴經行 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七九號、第一○○三號及第一五五二號判決聲請人 敗訴在案,該項判決就違法徵收部分,不適用用民法第三八○條、第一二五條 及行政院台五十三內字第四五三五號、台五十六內字第三二六三號令,以免觸 憲法,爰請予以解釋,核屬上開判決適用法令當否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六、陳采章聲請書求釋示「退役軍醫官,無醫師開業執照而經輔導會正式輔導為彰化 縣芳苑區漁會醫師工作」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興旺聲請書請釋示通行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鉿,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