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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6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2 日
74.03.22 第76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孟慶新聲請書請釋示釋字第一八九號解釋之意義及適用範圍。 會台字第二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葉則仁聲請書為再訴願經駁回,是否即係確定終局裁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淑幸聲請書為請求釋示支票為發票人故意塗銷之事實認定暨法律之適用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以支票為發票人故意塗銷之事實之認定方 法及應適用之法律如何,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