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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6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08 日
74.03.08 第76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郭食婆、郭雪峰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年競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確定終局判決, 有牴觸憲法及民法第一二五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乃指對法令 本身規定之內容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言,本件聲請人迭次聲請解釋,均以 對於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並未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聲請要件不 合,未予受理。茲復以原判決理由,違背經驗法則,顯有偏差,有牴觸憲法保 障權利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再請解釋。仍非對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規定內容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未便受理 。 二、順泰營造廠代表人陳寬裕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四四五號及七十三 年判字第三六二號確定判決,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是否違憲,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前以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五號及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三六二號確 定判決,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收益」二字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 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三年十一月 十六日第七六○次會議議決,認其聲請並非對該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內容發 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 再請解釋,核與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仍有不符,未便受理。 三、周餘慶聲請書請解釋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 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駁回其訴所依據之同院四 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法旨,請予解釋, 查上開裁定,並未援引該項判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四、伍慶雲聲請書為訴請撤銷債務人李琨源之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登記,經法院裁 判駁回,認有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憲法,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熊瑞翹聲請書為前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違憲,不服大法官會議不受理之決議,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一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聲請本院解釋憲法, 須具備以下三要件:(1)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2) 經 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經確定終局裁判;(3)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第(3) 要件,乃謂:對於終局確定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所規定之內容」,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 件聲請,係指摘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三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違 憲,前經大法官會議七六三次會議決議,核與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茲復 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非對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尚有未合,未便受理。 六、劉紹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一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任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辦事員,因年終考績丁等免職,經再復審後改列乙等復 職,除已補發薪津外,工作補助費等依規定未予補發,乃訴請該鎮鎮長黃斌等 賠償復職前應領之工作補助費等項,經最高法院判決其敗訴確定。聲請人認上 述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但並具體指明該項確 定終局判決適用如何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七、張乃凡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再字第六二號確定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條計算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見解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係謂:最高法院確定裁定「所持見解是否允當,影響: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 訟權」,非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八、李怖隨聲請書為因命令退休事,認行政法院確終局裁判,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稱「 行政法與憲法牴觸」,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九、徐義雄聲請書為犯煙毒罪,於假釋中再犯同罪,法院誤以累犯加重判刑,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突縷示資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添順聲請書聲請解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一九四條之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