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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6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2 日
74.02.22 第76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昌珠、蔡民生、王誠之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三年上字第五六一 號民事判決有牴觸工法施行細則第二至四條暨行政命令被誤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孟崑聲請書為竊電放罰請解釋「處理竊電規則」條文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竊電被罰,請求解釋經濟部「處罰竊電規則」條文,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周廷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四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對 於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以及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均未予 以敘述,殊與首揭規定不鉿,應不受理。 四、朱春益聲請書聲請釋示撤銷假釋裁定之效力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其假釋為法院之裁定所撤銷,請求釋示此項裁定之效力,既非對於所適用之 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徐廷傑聲請書聲請人因土地徵收領取補償費後,行政機關復令繳回溢領部分,發 生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並未敘明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駱梵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六號而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 二十四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而並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倪錦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總則第八條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聲請宣告其子倪祥生死亡事件,認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所為推定死亡時間之 裁判為不當,請釋示民法總則第八條適用疑義。並非指出該項裁判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張稼穗聲請書為聲請籌組聯諍會事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行政命令作為判決依 據,有牴觸憲法第十四條等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薛從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 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補具陳 述見解,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 備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人,前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其不動產事件,對於 承辦該執行事件之推事及書記官,認有收受賄賂、圖利債權人之罪嫌,提起刑 事自訴。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調查結果,以罪證不足,裁定駁回自訴後,復向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抗告。該分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認「本件執行標的物,既經假扣押債權人屏東市農會聲請查封在 案,則依債權人林文斌之請求,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 價拍賣,依法並無不合」,從而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此項刑事裁定(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見解,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前後數次 聲請解釋,均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件係第五次聲請解釋,聲請人仍 就同一事由,補述見解,請予釋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 法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仍未便受理。 十、余寧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抗字第五四號判例有牴觸刑事訴法第四百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抗字第五十四號判例是否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陳乃超聲請書請求釋示台北市衛生局可否有權行使刑事警察之權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劉振華聲請書為欠租毀損房屋,暨違返廢棄物清理法等事,請釋示相關法律案 。 會台字第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蔡武作等聲請書為押滙提單係屬偽造,致遭受損失,請求釋示銀行是否有法律 責任等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詹有揚聲請書為台北市地政處測量大隊曲解法令拒發房屋平面圖,聲請明確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邱浪錦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憲法以維國計民生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雖據附送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但聲請人並非該判決案件之當 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盧崑山聲請書為三七五租約期滿後,辦理註銷登記,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范耀寰聲請書請擧例釋明軍事審判法第一五○條上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是何人 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金賢禧聲請書釋示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是否有效案。 會台字第二一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