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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25 第76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廷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三號確定判決誤引虛偽證言駁回
聲請人之訴,有違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是否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私有田地,遭楊梅鎮公所藉口係既成巷道舖設柏油路面,經訴願、再審願
及提起行政訴訟、行正法院竟根據上田里長所為該地早已成為公共通行道路之
虛偽證言,誤用行政院67台內字第六三○一號命令,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有
違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情聲
請解釋,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王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八號確定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暨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以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八號確定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其上訴,有牴觸憲法,請求解釋,並得就解釋效力及於
聲請人,依再審程序以救濟等情。惟查聲請中並未指摘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
六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不應受理。
三、駱梵聲請書請釋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違
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潘振元聲請書為終局裁判引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使聲
請人應受保障之權利遭受損害,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購買房屋,因該屋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程轉登記。嗣該屋
出賣人之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聲請法院查封該屋,聲請人提起第三人執行異
議之訴,在第一、二審法院均受敗訴之判決,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因未
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經第三審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
回,該終局裁定並未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聲請人指該裁定引用該條文牴
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德福聲請書聲請人因被訴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罪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
獲判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是否違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會瑞聲請書為監察院是否為懲戒處分該管公務員不受理案件,補正理由,再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二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
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該管公務員,就懲戒事件言之,係指有權
彈劾或懲戒者而言,違又憲法等情,請予釋示。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七五一次會
議議決,明示所請並非對所適用請釋,並無新義,其所主張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當然包括裁判者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亦屬誤會,核與大法
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得請解釋之規定仍有未合,未便受理。
七、周爐源聲請書為耕地已分割征收後,殘餘自耕保留部分,經逕辦土地交換移轉變
更為自耕人所有,應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絕對之效力,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違
反上述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父周心旭與其伯父周春旭共有彰化縣章化市大埔段二三三之一號耕地,於
民國四十二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時,部分征收放領,部分保留自耕,自耕部分已
由政府逕辦土地交換移轉權利登記為自耕人所有,僅漏未辦理分筆登記,依法
應不能再為分割,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疫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竟維持第
二審變更耕作位置分割共有物之判決,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實施率褚有其
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請解釋案。
八、陳明德聲請書為贈與稅事件不服行政法院裁定懇請解釋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并
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九、曾漏鐵聲請書因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發生牴觸憲法與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因公共設施用地之征收發生牴觸憲法與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宋顯煌聲請書解釋裁判機關適用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湯仲溥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四四九條第一項、
第四四四條第一項、第四九六條第一項及以最高法院六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七○
號判例、七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裁定為依據駁回再審之訴,發現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
具備下列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須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須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前曾聲請解釋,因與上列要件不合,經本會議第七五
八次會議決議未便受理在案。茲復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不僅仍未指明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指該法令本身而言),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
其聲請係以「請將本案有關之法律,作合理合法之統一解釋」(見陳情書未頁
聲請解釋目的段)為目的,尤與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痛定不符,仍未便受理
。
十二、張金喜聲請書為台北縣政府處罰違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李遇春聲請書為請求辦理退休,不發退休金或撫慰金,是否違憲違法,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僅就請求辦理退休,不發退休金或撫慰金,是否違憲法聲請解釋,並未指明
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
受理。
十四、李輝鵬聲請書請求釋示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何國禎聲請書就有關法律問題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以商業本票疑問數則請求解釋各點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白忠信聲請書請釋本院院字第三三一號及第一五一四號解釋效力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張鎮夏聲請書聲請突縷刑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