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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11 第7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湯文廣聲請書因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二號判決違背憲法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二號判決違背憲法,聲請解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蘇進順聲請書為請求解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股東及土地所有權人以地政機關之
登記為準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 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法令,并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何尚文聲請書為前聲請解釋經不受理案,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號
查報告第二二九三號
決議: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始得為之。本件聲
請人前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駁回其所請,有悖憲法第
十六條及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請予釋示,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七五五次會議
議決:「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以仍存疑義,再請釋示。查聲請人對於行政
法院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仍非指摘如何牴觸憲法而發生疑義,即非合
於規定,殊難受理。
四、徐德勝聲請書為判決違憲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紀道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五三號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駱梵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上字第二一一九號民事判決所表示
之法律上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上字第二一一九號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
解牴觸憲法,於七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本院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一
二九一次會議以不合首開規定,決議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仍以同一原因,指
摘前開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亦未指出確定判決適用法
律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口,應不受理。
七、吳煌桂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終局刑事確定判決及最
高法院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三○號終局確定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
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係對於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終局確定刑事判決及同院七
十三度抗字第三○號終局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對法律
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八、洪信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依
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訟,對於確定終局裁而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不得為之,本件係因核發使用執照爭議事件,不服內政部再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對於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三九號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對法令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不受理。
九、黃東生聲請書請解釋土地法第一五○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有關條文疑義案
。
會台字第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
逕請解釋土益也法第一五○條等條文,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汪關銘聲請書為被訴貪污案,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主
旨雖漫稱其被訴貪污案,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九號確定終局判
決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但核其陳述內容,上項判決究竟適用何項
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並未指明,顯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十一、何如松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二九七號確定判決,發生有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周廷熹聲請書聲請人因農地重劃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駁躍其補配請求,財產
權不獲保障,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具備
之要件如下:(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人前因農地重劃事件,對行政法院駁回其請求補配土地之判決
,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曾再三聲請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欠合,未
予受理。本件係第四次聲請,仍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高素蓮聲請書為法院鑑定支票,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有造憲疑義,請予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依
聲請解釋意旨,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