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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28 第7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梅桐衍聲請書呈請解釋政府法令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張凰水聲請書為無犯罪證據,應改判無罪,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胡中光聲請書為票據法背面書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許福聲請書為其子被害事,認檢察官辦案偏差,有疑義數則,求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為其子被害事檢察官辦案偏差,有疑義數則,請
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孫傳魁聲請書因退休事,對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適用,發生疑義,請求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紀春盛聲請書為台中地方法院辦理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財產,拒絕其夫之債權
人參加分配,有違返民法第一○○五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添順聲請書為委任資格之法令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方
得為之。本件聲請人為委任資格之法令疑義,再請解釋,仍非有合,應不受理
。
八、范耀寰聲請書請求釋示軍事審判法第一五○條所謂上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指何人
暨工程處長在偽造計價單蓋章有無刑責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文正聲請書為前司法行政部49年 6月13日令刑(二)字第一七四三號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本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前司法院行政部49年 6月13日令刑(二)字第
一七四三號命令不准將保安處分受赦免後,其自裁定之日起等待移送執行之時
日,以一日折抵一日計算入刑期,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楊成年聲請書請予釋示更改出生年、月、日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僅就更改出生年、月、日之疑義,請予釋示。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陳榮輝聲請書為過失犯自首是否不罰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孫秉爚聲請書請釋示人事主管人員偽造文書之刑責及其屬員知情串證是否可採
案。
會台字第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王志求聲請書為發軍官一次退役金法規,暨輔導就業至退休,仍算「脫離就業
」,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吳政忠聲請書為中國青年黨愛國青年團文康活動中心,為警局誣指為地下舞廳
,是否合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楊昭鎦聲請書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七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有違憲
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祇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七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
號決議書,維持初審之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其予以除名之處分,有違憲疑
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張乃凡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再字第六二號及台聲字第三九二號民事
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顯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
」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以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再字第六二號及台聲字第三九二號民事
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規定,顯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
為其聲請解釋理由。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前開兩裁定適用之法條本身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何如松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確定判決所持之見解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略謂,原確定判決認其損害賠償之請求(訴訟標的),與前訴訟相同,不得
更行起訴,此一見解,違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本旨,侵害人民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
請予解釋,俾資再審等語,並末指明上述判例及法律,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紀錫炎聲請書為如何適用命令與法律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朱耀璇聲請書請釋示強制執行法「移轉命令」執行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熊瑞翹聲請書為刑事案件有多則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廿五條疑義,請予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二十一、周餘慶聲請書為不准其應會計師檢覈事件,遭行正法院裁定駁回,認有牴觸
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為不准其應會計師檢覈,遭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認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并非指明確定裁判所適用法之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曾耀堂聲請書請釋示法院准許停止羈押,檢察官再予羈押,牴觸憲法第八條
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因案經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後,又被檢察官羈押,認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疑
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李佈隨聲請書為因命退休事件,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略以前任台灣省台南縣官田鄉公所里幹事,被該鄉公所命令退休,經提起行政
訴訟,受駁回之終局判決確定,因認該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並請求賠償損害等情。查聲請人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第七五五次會議決定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仍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請求賠償損害,亦非人民得聲請解
釋憲法之問題。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郭銘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再審判決,適用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三號及第一
八五號解釋有顯然之違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該確定終局判決
對於適用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三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有顯然之違誤,自
屬牴觸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情形,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蔡陳玉梅、蔡胡玉環、蔡泰山聲請書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錯誤,認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為非強行
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指摘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錯誤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魏昇俊聲請書請釋示「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與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八條規定牴觸等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請求補發公員現金給與,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不准提
起行政訴訟,同年度裁字第五四五號裁定又不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准
許再審,以資救濟,行政院所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則與公務
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牴觸,係屬違憲,請予釋示等情,查行政法院未依上開解釋
對聲請人請求補發退休金現金給與案件予以再審,乃該院適用法令問題,行政
院所頒上開辦法第七條則未經上開兩裁定引用,聲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駱瞻前聲請書為公務員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程序駁回,是
否適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十八、鄧果桂聲請書為給付退休金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更(一)字第四
○三號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更(一)字第四○三號確定判決,有違憲法疑義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十九、魏尚仁聲請書對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重大違誤,致其
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三十、金橋育樂有限公司代表人莊胡惠娥聲請書請予解釋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
條規定是否屬於違警罰法案。
會台字第二○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請予解釋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是否屬於違
警罰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