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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6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30 日
73.11.30 第76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余聰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三年度裁字第三二二號裁定,適用行政法院四十八年 判字第九號判例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認為行政法院七三年度裁字第三二二號終局確定裁定,適用同院四十八年 判字第九號判例,以祭祀公業之財產,是否屬於祭祀公業派下之證明,係屬私 權之爭執,應經民事法院判決,非行政機關所得處理,維持再訴願決定,從程 序上駁回,是否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願及行政訴訟權之規定,乃適用該 判例當否問題,核其所述並非對該判例之本身內容發生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 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王貽銓聲請書為公務員法定之年終考績及休假被剝奪時,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是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牴觸,呈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前為「公務員受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得依據訴願法第一條規定 提出訴願」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因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業經本院 大法官會議第七五一次會議決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茲復以「公務員法定之年 終考績及休假被剝奪時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牴 觸」等語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尚有未合,仍不便受理。 四、施洪鳳池聲請書為訴請繼承事件,最高法院指分居為精神虐待,判決喪失繼承權 ,請解釋糾正其違誤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五、林鐸聲請書為聲請解釋請願法第九條規定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曾漏鐵聲請書對公共設施工程驗收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對公共設施工程驗收,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桂康聲請書對行政法院七十三裁字第一八一號及裁字第二六四號裁定發生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具備 之要件如下:(一)須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要件尚未盡合,應不受理。 八、陳李月滿、李文典聲請書因地方行政機關誤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四 九號判例之意旨,致侵害聲請人之權益,請求就該判例適用之疑義詳為釋示,俾 便遵辦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