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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5 年 02 月 10 日
45.02.10 第7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馮錫碫等申請書為請解釋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三四條規定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胡亞雄申請書為已塗改領據是否認為已經領訖之有效憑據請賜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號 決議:本件係屬私八聲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行政院函為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十二院解釋疑義請再加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號 決議:解釋全文如下: 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 昭鄭重。如養女既經義親主持與其婚生子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 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 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式陷於不能,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 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整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九人,除徐大法官反對,何大法官棄權外,其餘一致贊同通過 。 散會:十一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