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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19 第75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煒村聲請書為請求釋示稅捐稽征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之執行程序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周懷春聲請書為訴請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請求司法救
濟竟遭法院裁定駁回,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因訴請國家賠償事件,伊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請求司法救濟,竟遭法院
裁定駁回,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三、劉美秀聲請書為民間互助會之會首所欠其會員之會外債務,會員可否以其應繳會
款抵銷之,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駱梵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號裁定,有牴觸憲
法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並
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五、薛從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
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九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三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非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本件前經三
次聲請解釋,均以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對其第三次聲請,並經大法官
會議第輝五○次會議議決,明示:「所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係指對於該被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言。本件係第三次聲請,仍未指明上述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本件係第四次聲請解釋,仍係就台灣高等法院七十
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終局確定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
十六條之見解,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對上開法規本身規定之內容,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未便受理。
六、駱梵聲請書為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九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黃啟禎、黃啟輝聲請書為土地共有人之一,行方不明並無法證明,致分割土地發
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周廷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一六三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
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第二次
聲請,惟仍未指明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九、林漲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四五號、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二○號及各該
案件之再審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各該
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十、湯仲薄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及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
字第一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
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疑義,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無非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錯誤,並未指明其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
十五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六條第
一項及最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有何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
條、第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
定發生疑義,且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在案,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一、黃錦波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及七十一年台再字第一
八三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僅
指摘原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當,並未撫其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二、鄭鴻銓聲請書請解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犯罪主體案。
會台字第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解
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犯罪主體是否必需為依法令具有「建
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職權之公務員,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湯桂賢聲請書為聲請人與台灣當立嘉義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法院
裁定駁回,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請
求台灣省立嘉義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法院裁定駁回,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突縷,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馬肇翔聲請書為國防部人力司(73)永泊字第一五五七號函有牴觸陸海空軍軍
官服役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整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五、胡林秀卿、林富雄聲請書為與新竹縣政府間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八九
七號損害賠償事件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牴觸憲法案。
會台字第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曾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台再字第一五一號及台再
字第一七號三件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拒絕保障其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聲請解釋,奉(七十三)院台秘二字第○三○四八號函示,業經大法官會議議
決,竟判斷聲請人所述各點理由,僅係指摘原判決失當,不予受理在案,因而
就其中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牴觸
憲法有重新聲請解釋之必要等情,再行聲請解釋,並未指出該確定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亦有未合,仍不受理。
丙、臨時動議
一、依李大法官鍾聲、翁大法官岳生、大法官與齡、鄭大法官玉波、范大法官馨香提
議:「人民就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案件聲請解釋者,顯與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
合,應不予解釋,經大法官三人小組審查一致同意時,可敘明理由逕提大會決定
,無庸再經全體審查會,除審查報告外,其他有關文件,亦無庸印送各大法官。
(附審查報告參考例稿)。」請討論案。
決議:人民就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案件聲請解釋者,顯與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合,
應不予解釋,經大法官三人小組審查一致同意時,可敘明理由逕提大會決定,
無庸再經全體審查會,除審查報告外,其他有關文件,亦無庸印送各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