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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5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5 日
73.10.05 第75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駱梵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違背證 據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當,似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其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訴林昭標、郭安勵、李仕伸犯強制、不實登載公 文書,並行使詐損其財產一案,被裁定駁回後,經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 起抗告,該院以七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號終局確定裁定駁回抗告,違背證據 法則,適用法律見解,似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前段、第 八十條,請予解釋等情。查所陳僅係指摘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為七十二年 度抗字第一○三號確定終局裁定違背證據法則,適用法律見解不當,並非對該 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未合 ,應不受理。 三、邱旺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有關公務員權利遭受不 法侵害,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一節,是否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再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人民僅得 對以其本人為當事人之案件,聲請解釋至為明顯。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七十 三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之內容有無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情聲請解釋,查行 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案件之當事人係張隆成,而非聲請人,從而 聲請人對該案聲請解釋,核與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周廷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二三號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觀點,是 否違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而係對於「原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觀點是否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潘振元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民法法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乃超聲請書為法院判決與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牴觸,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意旨,認法院判決與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牴觸,請予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何如松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二九七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略稱 :聲請人所有高雄縣鳳山市道爺廓段一五一-五一號土地,使用相鄰國有未登 錄廢道地,建有房屋一棟,並單獨使用為通路有二十年以上,因檢同證明文件 ,聲請優先使用該國有土地,詎高雄縣政府違反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 條第二項等規定,駁回聲請。經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二 九七號判決駁回確定。顯屬曲解法規,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關於人 民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均受保障之規定,請求解釋。查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確定 判決所適用法規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非此項法規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揭規定殊有未合,應不受理。 八、葉聰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裁判違誤,侵害其權益,聲請釋示擄人勒贖罪名案 。 會台字第一九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釋示擄人勒贖罪名,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張乃凡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款,是否牴 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不無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五號(妨害自由部分)及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三號(偽造文書部分)確定判決,違背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消極的不適用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款,是否牴觸 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請予解釋。並未指明原判決適用何項法律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說明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謝淑齡聲請書為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一號及一八五號解釋,發生適 用上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意旨,略以曾依據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一八一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聲請非 常審判,未蒙准許,請解釋其適用上之疑義等情。查聲請人既未具體指出何項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如何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十一、張紹良聲請書為人民有無逕行向法院陳訴權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法務部長、最高法院檢察長明知屬員有犯罪嫌疑,不願交付偵查,其失職部 分,人民有無逕行向法院陳訴權,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周爐源聲請書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 號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土地法第四十 三條、第七十二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等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六十八年上更(四)字第一四八號及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與憲法第十五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土 地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二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牴觸等 情,聲請解釋,並未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