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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5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
73.07.13 第75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易質聲請書為聲請人提出之訴願是否合法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譚義聲請書請釋示「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會瑞聲請書為:(一)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上項 司法院懲戒權是否與監察院共同掌理?(二)憲法第九十條,監察院行使彈劾權 ,上項監察院彈劾權,是否即是司法院懲戒權?五權是否分立?(三)監察院是 否為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該管公務員?敬請解釋,以平反史無前例之向 監察院誣告冤獄案。 會台字第一八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稱:最高法院63台上字第三五五二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 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該管公務員,就懲戒事件言之,係指有權彈劾或懲戒者而言 ,違反憲法等情。並非對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王忠正聲請書為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五款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趙君哲聲請書請求釋示工會工作人員薪額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內政部公布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薪額,請求釋示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台灣僑資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承受耕地辦理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 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發生疑義,聲請統一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土地被拍賣時,拍定人係以保證自耕獲得二人共有,全部以抉地承受,其移 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禁止規定之限制,因各級法院對同一事件,有相 互不同之見解等情,聲請一法規上之釋示,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王朝陽等六人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一年重更(五)字第一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再審事件。確定判決所持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八、李居正聲請書警察官因臨時調職,被台灣省委呈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擅 將聲請人之警察官免除,遭受重大損害,請主持公道,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曾昭濬聲請書為公務人員屆齡免職之命令,有無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王貽銓聲請書為公務員受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得依據訴願法第一條規定提出訴願 ,是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牴觸?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一、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及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 四二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二十二、一五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九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犯侵占與誣告二罪,係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侵占罪經最高法院七十年台 上字第四九○九號判決確定,而誣告亦經同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判決 確定,竟未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一款 ,為諭知免訴之判決,致其所受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 規定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為此請求解釋等情。查聲請人係以其見解,認為 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不當,而非對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誣告罪與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上開 規定之疑義,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二、張紹聲請書為不服本院藉口諉塞故意刁難違憲甲覆再議案。 會台字第一九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