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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5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29 日
73.06.29 第75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太平山公司法定代理人丘國雄聲請書為法院違法判決,可否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請求國家賠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以 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第七四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法院違法判決,可否依憲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或有更妥善方法解救,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 ,仍未便受理。 二、郭食婆、郭雪峰聲請書為簡林傳間拆屋還地事件,最高法院判決違憲,再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再聲請 解釋,仍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許春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三號確定判決,適用都市計劃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駁回聲請人請求領取建築執照之訴,顯然與憲法 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其欲在台北市景限區興安段二小段五八三號土地上興建七層集合住宅,於 七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時,該局竟以上開 基地,業經台北市政府公告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為百分之五十,容積率為 百分之二百,自七十年七月四日零時起生效,聲請人之申請與都市計劃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合,予以退件,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 訟均以同一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在案,然查台北市雖早經實施都市計劃,惟再予 劃分院不同程序之使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應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管理之。聲請人引請核發建築執照當時,台北市政府尚未將台北市土地分 區使用管制規則,送經市議會審議完成法定程序,為原確定判決理由內所是認 ,其擅自公告管制,即無合法依據,且顯然違反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意旨,從而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八三號)不適用上開施 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而引用同細則第二十五條駁回聲請人之訴,此項見解牴觸憲 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本旨等情聲請解釋,並未指摘該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南星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虛隆生為行政院 61.6.26台財六二八一號令及 財政部 72.5.25(72)台財稅字第三三六三八號函是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一)行政院 61.6.26台財六二八一號令,(二)財政部 72.5.25 (72)台財稅字第三三六三八號函,適用上是否牴觸憲法,并非指行政法院確 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 依同法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魏萬成聲請書聲請解釋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及本院釋字第一五 四號解釋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行政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號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主張同院四十六 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及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查 上開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認為與憲法並無牴觸在案,聲請人自 不得對之再聲請解釋,而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上開裁定並未適用,本件 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薛從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之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 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等由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係指對於該被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言,本件係第三次聲請, 仍未指明上述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印周聲請書為黃長明等勾結法院侵害其權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邱旺財聲請書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法修正前已喪常之保 險年資,不予合併計算」,有無牴觸公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未滿任 職年限及自願退休年齡而離職,其復行任職再投保者,原有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 」之規定,而違背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所稱公 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關於在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已喪失之保險 年資不予合併計算之規定,經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裁定,並 未適用。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周廷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一六三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聲請複審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曾以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一六三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本(七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第七四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今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依首開 規定仍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