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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4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15 日
73.06.15 第74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駱梵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似與 憲法及法律意旨不符,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一一九號確定終局裁決適用法律 所表示之見解,似與土地法第十條及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牴觸, 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相違背,請求 解釋,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黃之銘聲請書為學校「校長」之定名不當,聲請正名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胡連方聲請書為請釋示退休金之訴訟是否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朱遠謀聲請書為代胡楚泉等聲請解釋行政院台七十二訴字一五六六九號決定書駁 回再訴願決定之適用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陳周滇聲請書為空軍後勤司令部六十九年南判字第○○二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空軍後勤司令部六十九年南判字第○○二號確定判決對其有利之陳述或辯護 意旨不採納,作與事實不符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等情,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王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確定判決對台灣省各級學 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五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各級學 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五十二條「……中小學對於聘約期限屆滿之教員不予續聘 者,應開具名冊,敘明原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規定或其認為 校長職權之見解,有違憲疑義,並未指明該項規定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法 條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王蟳等十六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確定裁定所持閱解是 否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確定裁定所持見解是否牴觸憲法發生 疑義,聲請突縷,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湯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違法判處其子竊盜未遂,致憲法上賦予之權利受到損 害,請釋示救濟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郭宏治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四號確定判決 用法失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原確定判決用法失當,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何如松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迭次判決對聲請核發合併國有畸零地為單獨使用廿年以 上內通巷證明,不斟酌重要證據,遽駁回訴訟,侵害聲請人權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十一、劉昌壎聲請書為聲請解釋「函稿」是否相當於刑法第二百十三條所謂之「公文 書」,是否具備該條之犯罪要件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十二、黃介湘聲請書為對交通部電信總局免職令是否生效,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