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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1 第7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胡林秀卿、林富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二年度台上字一八九七號,同年度台再字
第一五一號及七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各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牴觸憲法,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稱:最高法院七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判決,對其上訴理由之各項
攻擊方法,不加調查採取,竟予駁回第三審之上訴。嗣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亦
認聲請人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予駁回,乃係拒絕受理聲請人之訴訟,並拒絕保
護其財產權,與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相牴觸,又上述各判決認定被告新竹
縣政府為政府機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亦屬違背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請求解釋等語,僅係指摘原判決失當而已,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維銓聲請書為對台中市政府收回聲請人承領公地出租與私立東海大學事件不服
,竟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認有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於民國四十年間承領台中市西屯區水堀頭五五八-三二號之公有耕地,台
中市政府竟違反基本國策、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
耕農實施辦法等規定,於民國四十三年間報經台灣省政府轉奉行政院令准備查
收回,租給私立東海大學,並於五十九年間登記為該大學所有。經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於六十三年七月四日以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認為應向普通法
院訴請裁判,以求解決,駁回聲請人之訴。懇請解釋:台中市政府與私立東海
大學是否已違反國法?即果責任應由行政院、台灣省政府、台中市政府、私立
東海大學何一方面負責?行政法院判決是否適用?如向普通法院訴還耕地,究
以何機關為被告等情。查未指明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三、周延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三號確定判決違背憲法第十五條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七百六十五條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桃園縣楊梅鎮公所在其所有土地上任意擴築公用柏油路違法處分,經提起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三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有違憲
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效力,及民法第七百
六十五條所有權有營業自由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非法之干涉之情節,為此請予
解釋,以資救濟等情。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毛成猷聲請書為友贅婚,其婚生女原從母姓,擬請改從父姓,可否逕向戶籍機關
申請更改等情,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紹聲請書為申請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統一解釋法律,及解釋憲法第十五條案。
會台字第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魏尚仁聲請書為第三審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重大違誤,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
法益之旨,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係認為確定終局裁決有重大違誤,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
產法益之本旨,並非對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七、陳木財聲請書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台電公司之營業規則及經濟部公布處
理竊電規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八、胡水旺聲請書為聲請人與教育部間解除董事職務事件,對於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
字第九七四號及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三五號確定判決暨再審判決所持見解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與教育部間,為解除私立台北醫學院第六屆全體董事之職務事件,對於行
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九七四號與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三五號判決及再審判決
所持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發生疑義,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楊金耀、楊勝雄聲請書為與華南商業銀行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台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整一一七號判決違背土地法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之疑義請統一解釋重測法規之效力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華
南商業銀行與其所有台東段一○一之一三○地號相鄰之所有同段一○一之一九
地號,於地政機關公布六十二年重測後之土地面積減少,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
之三規定,於公告財間內聲請再議複丈,經地政機關受理複丈時,竟以重測前
舊地籍原圖為依據辦理界址複丈結果,擅自變動雙方前已依法認定一致之實地
現有水泥空心磚圍牆為界址,逾越至聲請人實際使用土地範圍內,形成實際使
用界址與地籍圖不符情形,侵害其土地權益,華南銀行所有一○一之一九地號
面積減少,確定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被第一審駁回,上訴第二審,台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竟依重測前舊地籍原圖為界址複丈為依據,確認華南銀行土地所
有權存在,顯係不適用法規之違誤,又以「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銀元八千元
」,不得上訴第三審,致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財產權遭受侵害等情,聲請統一
解釋重測法規之效力,并未指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令,有發生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洪清賜聲請書為省立馬公高中校長汪沱,教學組長王惠東,捏報教育廳,不予續
聘,經提起偽造文書之自訴,竟判無罪。法院認依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
員遴用辦法,教師與學校為僱傭關係,與高級中學法第十八條牴觸,因而違背憲
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自訴汪沱、王惠東偽造文書案件,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三八三五號刑事
判決,並未適用聲請人指為牴觸高級中學法第十八條,因而違背憲法第十五條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其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丁貽隆聲請書聲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六款新證據一詞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