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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04 第74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魏萬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以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
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徵收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為行政法院七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七四八號判決駁回。經依七十二年五月六日釋
字第一八○號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為同院七十二年九月六日七十二年度裁字
第五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更行聲請再審,復為同院七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七
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四八號裁定駁回。此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六年
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發生與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牴觸之疑義等情,聲請解
釋。查本院六十七年九月廿九日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
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所稱:『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
,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
審』。旨在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在
案。至關於土地增值稅應向獲得該項利益者徵收,亦經本院釋字第一八○號解
釋。本件聲請對於上開解釋,均無任何疑義,核與首開規定意旨不合,未便受
理。
二、馬賢駿聲請書為有關工友年資疑義,希勿堅持必經法院一途始得解釋,再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再行聲請解釋有關工友年資疑義,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三、白忠信聲請書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七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號不起訴處分
書所適用之銓敘部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非確定終局裁判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銓
敘部(65)台謨特三字第○九四二四號函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四、梅占先聲請書為法院違法判決,應如何救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王蟳等十六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請求發還徵收土地事
件之確定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南港區三重埔段第一三一號等四十一筆土地,於民國四十
二年間因台灣肥料脫份有限公司,為興建南港廠,層奉行政院核准徵收交付該
公司後,迄今二十餘年,未依核計畫使用,聲請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向主
管機關聲請發還,未獲准許,迭經訴願再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
二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裁定,仍不依聲請人之主張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裁而。
竟依更前土地登記簿之錯誤記載,判斷該項土地係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聲
請人等所買受,並非徵收取得,不得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將聲請人之訴
駁回,其所持見解,侵害聲請人實體上裁判請求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條均有牴觸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盧東勳聲請書對外國醫院、診所領回之處方藥品,視為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十六條
第二項之禁藥,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姜義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所為之裁判,有
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魏啟昌聲請書為因案被羈押,嗣獲無罪之判決,其羈押日數,可否折抵另案應執
行之徒刑,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秋貴聲請書為有關法律疑義數則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林錫茲聲請書為檢察官訊問詐欺案件後,僅對被告以誣告罪起訴,是否符合憲法
規定,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一、宋顯煌聲請書為台中市政府運用公權力,將聲請人所有建築用地變更為路地,
有牴觸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二、楊昭鎦聲請書為法務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法 73.檢字第二二一一號撤銷律
師資格之行政命令違反律師法第二條二款,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
、四十五條之規定及憲法十五、十六、二十二、一五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