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4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24 日
73.02.24 第7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金正平聲請書為台中縣政府因太平鄉公所開闢道路,未發給房屋補償費事,有牴 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認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終局確定判決以前手出具「公證切 結」之效力,及於後手之聲請人,有違憲違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二、湯仲溥聲請書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四四條、第四 四九條第一項、第四九六條第一項、最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為裁 判依據之見解,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第一五三條、第一五四條,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 與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媒礦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 事件,主張其與公司間有直接僱傭契約關係,應有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之權 利,各審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屢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受駁回 之裁判,因認各該終局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最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 第一七○號判例而為裁判,其見解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 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查 聲請人因上述同一事件,前經數度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三八、六 四四、六九一、七三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解釋,仍係以「 違憲侵權之法律見爾與三審法官適用政府法令問題發生異議」,並非指摘上述 民事訴訟法條文或其引用之判例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仍不應受理。 三、吳盛和聲請書請求解釋「第一屆立法委員候補人有無為競選立委候選人」資格案 。 會台字第一八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四、陳寶樓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0.68.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號、上易字第 四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六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號、七十年度上易字第 四十七號誹謗案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但書所持見解是否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等情,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張樹華聲請書為前已當選湖北雲夢縣國大代表,經縣所矇報撤銷,歷經聲請回復 ,未邀允准,請審議平反以維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係以其前已當選湖北雲夢縣國大代表,經縣所矇報撤銷,歷經聲請回復,未 獲允准等情,請予審議平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李輝鵬聲請書為憲法賦予鎮代候選人之權利遭受選委會侵害,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法院竟予駁回,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 人因未能辦理鎮民代表候選人登記,主張其被選擧權遭受侵害,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雖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七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惟該判決載明係得上訴之事件,聲請人在上訴期間內之七十三年一月十一日, 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請解釋,且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添順聲請書請釋示法令案。 會台字第一八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