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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4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10 日
73.02.10 第7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士全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所依據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 法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曾以行政法院七十一年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及七十一年裁字第六七五號確定 終局裁定所依據之內政部函訂「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促二十二條,聲請解釋,經以行政法院該項確定終 局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係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聲請人未就確定終局裁 判所依據之法令指為違憲,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不合,未予受理在案。本件行政法院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仍係以程 序不合法為理由,聲請人並未指出該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再審與要件不合所依據 之法令,何者為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便受理。 二、薛從林聲請書為法院裁判有侵害憲法上基本權利之疑義再請釋示或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前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其不動產事件,先後提起刑事 自訴以及民事訴訟,均遭法院裁定駁回,對於法院依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鑑價 拍賣之裁定,認有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聲請解釋,並未指明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何條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因與法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 業經決定不予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復以相同事由再請釋示或統 一解釋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未便受珵。 三、介展貿易有限公司聲請書請釋示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頒發之命令是否憲法第一七 二條所指之命令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 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及同年度判字一三五二號確定終局判決 依財政部頒發之「改進廢鐵進口及查驗要點」駁回其訴及再審之訴,該要點並 非法規性命令,請釋示憲法第一七二條所指之命令,是否應以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所頒發之法規性命令為限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鍾憲章聲請書為法院判處罰金及拘役,罰金部分未如數繳清,拘役部分可否准予 易科罰金,發生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