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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3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13 日
73.01.13 第73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何金銘聲請書為縣政府行政命令規定所屬必須參加投票否則以曠職論是否有違憲 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田寮坑煤礦股份有份公司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行政法院核准稅捐機關,課徵明知無所得人之所得稅,即以不合「稅捐稽徵法 」所定之程序事由,准許課徵人民超越實體法所得稅法規定以外之所得稅,以 致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此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顯然 與憲法精神相違,聲請解釋,並非指摘上開「稅捐稽徵法」條文如何牴觸憲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湘雲聲請書請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義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四、謝興奎聲請書為行政機關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是否具有行政關係之實質等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服務之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職位歸級違法不當,導致其依憲法第十 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賦予之基本權利終身受損,經依法提起訴願 、再訴願、行政訴訟直至聲請再審為止,均以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 法組織成立之營利社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其所為之職位歸級,即非行政處 分,聲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之理由為不利於聲請人之決定或裁判等情聲請解 釋⑴經濟部所屬之國營事業機構是否具有行政關係之實質存在。⑵其機構之職 員,因違法不當導致國民權利受損是否可依法提起行政訴願尋求救濟。⑶設若 不合提起行政訴願或訴訟有何解決之道。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郭食婆、郭雪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民事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郭波聲請書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三十日不變期間認定標準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並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