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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3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30 日
72.12.30 第73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文楚聲請書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請求最高法院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迭奉核 示指為不合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二七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 ,請求最高法院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迭奉核示指為不合法,請就已構成非 常上訴之要件,予以解釋等情。查聲請人非因法院適用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即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馬駿良聲請書非貪污罪受科刑之判決,並宣告緩刑,是否屬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 所謂「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江丁慶聲請書為而事終局判決,對於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適 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以刑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係合法開業醫師,因僱用未具醫師資格之張嘉雄、王振寬二人為輔助人員 ,於七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對病患陳貴蘭執行甲狀腺腫瘤開刀手術,結果發生 患者暫時性失聲,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七分院七十二年上訴字 第五七六號)竟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認聲請人與張嘉雄、王振 寬共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惟聲請 人係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有執行醫療業務之權,雖僱用張嘉 雄、王振寬為輔助人員為不當,亦僅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判處罰鍰及懲戒, 而不得適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判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罪刑,該項刑 事確定終局裁判顯然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等情,聲請解釋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合法醫師不得適用。綜觀聲請人以上所述,無非 指摘上開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並未指摘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規定違背憲法,從而其執是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鄭硯香聲請書請解釋行政機關辦理特考所編印之應考須知,規定現職人員概不分 發,是否牴觸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八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行 政機關受考試機關委託辦理特考時所編印之應考須知中,偶有「現職人員概不 分發」之規定,是否牴觸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及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 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