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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3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04 日
72.11.04 第7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簡金水聲請書聲請解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含義案。 會台字第一八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余添火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所為之裁判,是否牴觸憲法規定, 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以原確定判 決採證不實為由,聲請再審,並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對於原審法院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四三四條第一項規定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以及最高法院檢察長未予提 起非常上訴,是否牴觸本院釋字第一四六與一八一號解釋以及憲法第十六條發 生疑義,聲請解釋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孫漢伯聲請書因當舖違規收當贓物是否構成贓物罪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的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因當舖違規收當贓物是否構成贓物罪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榮煌、劉謀聲請書為第三審法院對以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之上訴不予實體判決而 僅以裁定駁回使其無法享受訴訟權益有違憲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謂第三審對其就第二審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上訴,不予實體判 決,而僅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無異剝奪人民訴訟權益,適用法律顯有牴觸 憲法第十六條等語,并未指明該裁定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曾秀芬聲請書為司法院院字第二四八八號解釋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 權應予保障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