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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4 年 11 月 21 日
44.11.21 第7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呈為請解釋本處車上乘客遺失物品可否主張權益祈核示案 。 會台字第一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號 決議:本件未經上級機關層轉亦無歧異見解存在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五條第四條之 規定均不予解答。 二、任映滄申請書為請解釋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停職休職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三、考試院函據銓敘部呈據羅世誠請解釋被褫奪公權人員在緩刑期內可否充任公務員 等情函請釋復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如下: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 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八八一致贊成通過。 散會:十一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