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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2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3 日
72.09.23 第72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周文楚聲請書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爰經聲請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函復不予提起,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廖子亮聲請書因最高法院檢察長未予提起非常上訴,與聲請人見解有異,請求解 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因最高法院檢察長未予提起非常上訴所持見解與其見解有異 ,請求解釋本院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易茂村聲請書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牴觸憲法請予解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文吉聲請書為對行政法院第四十年度裁字第四六九號確定裁定之理由,發生疑 義,請解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行政法院七十年度裁字第四六九號裁定理由欄謂: 「欲為本件之申請或行政爭訟,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當事人始為適格」 ,而感疑義,請予解釋,並未指明該確定裁定適用何條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秦清水聲請書為被訴確認土地異址事件,法院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誤判,有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 王林等、王李足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麗認土地界址之訴,第一、二審法院誤 將屬於行政權範圍認定是否屬於路地或建地之爭執,視為土地界址之私權爭執 ,予以受理,且忽視已開始重測之特種程序,又不斟酌原所有人當初分割之原 因,及主管地政機關之見解,以致誤判聲請人敗訴,將聲請人土地變為王林等 、王李足所有,使其取得○.○○七四公頃之土地。最高法院復以事屬不得上 訴第三審範圍,予以裁定駁回,均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侵害聲請 人在憲法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請予解釋等情。查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裁 判違誤,對其不利,並未指曘確定終局裁判所屬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六、王奇聲請書為甲開車肇事疑義二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該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