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08.12 第72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邵培之聲請書為不准第一屆立法委員依法遞補違憲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略稱其係第一屆立法委員候補人,前曾依據(1) 憲法第六十五條
後半段停止條件之規定,及(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之補充
規定,申請依法遞補為第一屆立法委員,詎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故意違反憲
法及臨時條款之規定,以命令變更法律,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業經確定,並經大法官會議予以解釋,該項決定,已導致若干嚴重問題,用特
聲請再予解釋,以資補救等情。查所請釋示之問題,既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民
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六日以釋字第一五○號解釋在案,茲復以同一事件、同一理
由再請解釋,自屬未便受理。
二、魏尚仁聲請書為刑事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再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七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提
出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七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第七二二次會議議決。以未指
明適用何項法工牴觸憲法,不予受理。茲再提出聲請,以「確定判決僅以程序
上之駁回,亦未就實體上究明發回更審期,使追咎違法人員。因違失致使合法
財產不能受法律之保障,……因確定刑事判決有此缺失,即有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人嚴財產應予保障之情形」(照原文)。仍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法律,
指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尚難謂符合,仍應不受理。
三、謝偉超聲請書為戡亂時期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七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蔡文枝聲請書為聲請人於其憲法上所持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法規,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見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九九號
審替報告第二○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係指摘「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確定判決,及六十九年
度台再字第九五號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誤,影響正確性之判決」,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林國山聲請書因犯罪先後被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何者先執行,影
響權益甚鉅,懇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非依上開規定程序為之,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潘明道聲請書請釋示「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有無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係逕請
解釋「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適用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