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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2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15 日
72.07.15 第72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孫宜禾聲請書請釋非軍人撫卹條例第廿三條第二款及兵役施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 款意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請釋示軍人撫卹條例第廿三條第二款及兵役施行法第十七條第一 款之意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張鵬生聲請書為中央銀行、財政部依職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是否與法律具有同一 效力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曾以中央銀行、財政部依職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是否與法律具有同一效力,發 生疑義,聲請解釋,經本會議於今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七一八次會議決議不受理 在案。聲請人復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余添火聲請書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六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九號等確定判決,是否 牴觸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等規定,請解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七號 審查去告第二○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意旨僅謂,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六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九號、台 灣高等法院七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同法院同年度聲再字第三一九號、三 七五號,七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四三號、六五二號、七五○號、八九六號及最 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確定判決或裁定是否牴觸刑事訴訟法第一五 四條等規定,請予解釋。並未指明各該確定裁判適用何條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四、王景春聲請書聲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八十六條疑 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軀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逕行聲 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是否牴觸憲法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五、張許却聲請書請釋非內政部對於人民再訴願案逾法定期限始予決定,是否違憲案 。 會台字第一七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劉溪港聲請書請求釋示保全程序法律之真諦,以符憲法保障人民之權益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王漢武聲請書為高雄港務局七十二年度頒發申請實物配合辦法是否有牴觸行政院 五十七年院令等疑義,聲請解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二號 決議:按人嚴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報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