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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2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6 月 17 日
72.06.17 第72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朱漢經聲請書請釋示所有權被侵害權。 會台字第一七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買 受之房屋被訴拆除,請求解釋其所有權所受之侵害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魏尚仁聲請書最高法院確定裁判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意旨,係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六號判決(經查 係裁定)違背憲法第十五條,非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涂本士聲請書請解釋有關汽車買賣之法律問題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之程序不合,應不受理。 四、王鑑恒聲請書為計程車租賃關係中發生之侵占罪疑義二則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鄭文輔聲請書為委呈代理權,經委任人簽明「本案終結前,決不更換代理人」, 可否由委任人解除委任,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委任人解除委任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劉灼熙聲請書為司法院就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適用同一法律 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移送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二號 決議: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本件係聲請人個人認為司法院就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 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移送大法官會議統 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七、曾廣林聲請書請釋示財政部(69)台財稅字第三三五二三號函,是否違憲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八、方編聲請書為被判誣告是否違法,爭論言詞應否構成誣告、妨害名譽罪,如不構 成,能否成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劃○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