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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2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20 日
72.05.20 第72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伯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八、七、十五、十六、二二等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 屬適用法令有無錯誤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葉順賢聲請書為高雄市政府引用行政命令,拒絕發還前經徵收之土地,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桃園縣商業會理事長黃崇鵬聲請書請釋示「商會依破產法受理商人債務和解案」 其和解限之規定為何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以商會依破產法受理商人債務和解案之和解期限之規定為何 ,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李有明聲請書請求釋示有關連續犯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解釋連續犯、減刑條例及執行等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五、審查報告第二○一二號魏尚仁聲請書因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六八二四號刑 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六八二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並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何項法律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