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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4 日
44.10.24 第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貴治平申請書為經判處徒刑而未褫奪公權出獄後如具學歷經歷證件能否充任教員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號 決議:本係係屬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林漢津申請書為請釋示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文書第二百十二條偽造旅券等疑義 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三、張為築申請書為請解釋適用貨物稅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四、韓文庸申請書為刑期計算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號 決議:本件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五、汪秋木申請書為請解釋有關土地買賣及征收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申請解釋法律疑問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六、林天立申請書為對法院執行命令未盡明瞭抄呈疑點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院執行命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 不予解答。 七、蔡孟仁申請書遭受無法律根據之免職應向何等機關提起公訴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依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