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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1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22 日
72.04.22 第7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江飛白聲請書對國防部將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之「其他事實」認定為「僅 以聲請者為限」,是否合理合法,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略以國防部將大法官會議第六十八號解釋中之「其他事實」,認定為「僅 以聲明者為限」,是否合理合法,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蔡政郎聲請書請釋示「台灣省各縣市財政收支監督辦法」及「台灣省各機關預算 執行辦法」有無牴觸中央法規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王少泉聲請書為告訴鍾伯春侵占案件,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被駁回質 疑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其將計程車一輛,租與鍾伯春駕駛營業,末經其同意,不按約定時間將車開回 ,而棄車逃逸,又惡意不交租金,前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告訴鍾某犯侵占罪 ,竟受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復被駁回等情。聲請解釋上述案情是否構成侵 占罪或詐欺罪,以及偵查過程有無疏忽,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鵬生聲請書聲請釋示法律無規定時,中央銀行訂定之行政命令是否與法律具有 同一效力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口,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