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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08 日
72.04.08 第7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水福聲請書為(一)土地法第二○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二)內政 部五十六年頒行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桃園縣政府六十二年頒行之桃 園縣各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設置辦法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三) 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九號,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七六六號、第一一五二 號、一五一○號判決皆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請賜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略謂桃園縣龍潭鄉之都市計畫案未經合法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鄉徵收 其私有土地及房屋,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未得法令之許可,歷審裁判適用土地法 第二○八條及解釋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法令,見解明顯錯誤,有違憲法第 十五條及第十七二條之規定等語,請解釋;核其所述,並未敘明其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劉添丁聲請書對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認為新 竹縣政府及竹北地政事務所,與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見解不同,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蔡德隆聲請書為非常上訴不受理案發生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前曾以非常上訴不受理決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規定為由聲請解 釋,經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并未指 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亦與上開規定不合,仍 應不予受理。 四、田貴聲請書聲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意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意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