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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11 日
72.02.11 第7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忠純聲請書再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案。 會台字第一七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八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前以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問題,關於牽連犯較重之罪 不得提起訴訴,其效力是否可使得提起自訴之輕罪,亦不得提起自訴,聲請解 釋,經本會議與首開規定不合,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法律問題 ,對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達之意旨,表示其個人主張,認為牽連犯之重罪雖不 得自訴,其輕罪則應不受影響,再請解釋。核其所請,純係刑事訴訟法第三一 九條第二項但書之如何適用問題,並非對該法條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仍應得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二、林添順聲請書請解釋推事在其辦公室開庭,是否妨害自由,及自訴人已在其狀紙 陳明,並已開過一次庭,有無拘提(且戴手銬)必要,與憲法第八條是否相牴觸 案。 會台字第一七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隔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三、朱貴堂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軍事審判法,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七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叛亂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再審,復因適用軍事 審判法經裁定駁回,認有牴觸憲法疑義等情。查聲請人自六十九年八月起先後 多次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均經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聲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