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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0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17 日
71.12.17 第70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克尹聲請書為銓敘部關於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駕駛員甲種三副考試及格者, 僅取得執業資格,無法視為具有薦任職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之解釋,影響聲請人 應享憲法第十八條之法益,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七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既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亦非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高玉坤聲請書請釋示拆除房屋契約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盧昭宗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未便受理。 四、詹歷平聲請書請釋示行政命令可否取代憲法及法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李蘭生聲請書請釋示土地法第十二條案。 會台字第一七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蔡德隆聲請書為非常上訴不段理案發生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