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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0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11 月 19 日
71.11.19 第70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餘慶因會計師檢覈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會計師檢覈,對於應具之學歷及應否繳驗原校或教 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發生疑義,先後八次聲請本院解釋,均經本會議認與首 開規定程序不合,未予受理(本會議第五九九、六○七、六三二、六四二、六 五一、六五二、六七二、六九六各次會議決議),並分別通知聲請人有案。茲 聲請人續以相同理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銘洲聲請書為法官未依法審判違反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其與蔣崑麟間執行異議事件,台南高分院六十八年上更(一)字第四十九號判 決認為聲請人應受既判力之拘束不得重行起訴,依法即應將聲請人之訴以裁定 駁回,乃竟以判決駁回,致聲請人嗣後四次提起再審之訴,遭受多付裁判費十 餘萬元之不法侵害,又聲請人所受嘉義地方法院五十九年訴字第一五五二號確 定判決,係蔣崑麟為原告,聲請人一人為被告,而本案則係由共有人吳黃金鑾 等十一人選定聲請人一人為原告,蔣崑麟為被告,當事人不同,該一五五二號 判決之既判力並不及於吳黃金鑾等,歷審判決,對此不予審究,均非依法裁判 ,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十八條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述無非謂歷審判適用 法律錯誤,而非指摘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劉英民為確定判決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袛謂請人袛謂其敗訴之重要關鍵,在於已故黃節文遺囑之「簽名」,不合民法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列法定形式要件,侵害其權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 之權利應予保障之規定,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前開規定未盡相符,依仝條第二項規定,不應不受理 。 四、黃正亮、黃正中、黃晨發聲請書請釋示訴訟費用核定之漂準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添順請解釋「凟職」是否與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擧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貪污」罪名相同案。 會台字第一七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