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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0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2 日
71.10.22 第70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榮杰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牴觸憲法第一一二條、第一七○條與第一七 二條等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曹國龍為曹天壽不法移轉曾廟不動產致其遭受損失懇求替民洗冤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詹歷平、孫懷禮為政府擧辦考試違法在先,民等考試及格於後,而考試院引用考 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撤銷民等公共衛生醫師考試及格資格,損害權益,是否適 當?是否合法?祈賜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號 第一九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曾以考試院認彼等學籍不合規定而引考試法第十四條公告註銷考試及格資格 及證書,是否適當,請求解釋,經本會議第六九三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復以政府擧辦考試違法在先,彼等考試及格於後,考試院引用考 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撤銷彼等公共衛生考試及格資格損害權益,是否適當, 是否合法,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亦不相合,仍應不受理。 四、呂鈺南就中央銀行台央業交字第六十八、八十二號通函有關:「支票退票七天之 內補票註銷不列為退票記錄」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中央銀行台央業交字第六十八、八十二號通函有關:「支票退票七天之內補 票註銷,不列為退票記錄」之規定,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五、邢詒江聲請解釋刑法第八十條後段意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王忠純聲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案。 會台字第一七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