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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0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08 日
71.10.08 第70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簡金水聲請解釋國有產權法第七十三條後段及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後段之 意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二、郭振邦為行政院命令牴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有違憲法第一七二條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院台(68)勞字第二七二五號命令,違背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侵害其法定權益,有「命令與法律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法律。業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九九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前述行政院命 令,不僅牴觸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促十二條,且有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之疑義 為由,聲請解釋。但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願程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 該院認為程序不合,裁定駁回後,向本院聲請解釋,並未指明該確定裁定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三、新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春妹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三八七號 判決違背或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七二條,聲請解釋案。 台字第一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王麗君為請求給付生活贍養費等法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周群為就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交抗字第十二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確定 之裁定,其認定之事實與採用之法條不符、違背法令,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劉伯護為最高法院裁判有牴觸憲法第七、十五、十六、二十二、七十八等條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本會議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連章請求釋示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