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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0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24 日
71.09.24 第70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國華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惠慈請解釋花蓮縣政府行政處分行政法院認為不 得訴願再訴願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 主張:花蓮縣吉安鄉化仁段七○二-一、七○二-二號國有未登記土地,聲請 人請求登記,為花蓮縣政府駁回,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又為行政法院七十 一年度裁字第一○七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亦為同院七十一 年度裁字第三二五號裁定駁回,該二裁定前後違法,限制人民之訴訟權利,違 背憲法第十六條等情,聲請解釋,核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 憲法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王昭同為法院裁判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李訓廟請求解釋對於塗銷登記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觀點是否違法違憲案。 會台字第一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聲請人前以逾越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條限制之確定判決是否違背法 令?可否依同法第四九六條規定提出再審之程序以為救濟?兩點疑義,請求解 釋。經本會議決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改以確 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觀點,是否違法(民法八四條)違憲(憲法十五條)?再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亦有未合,仍應不受理。 四、周守男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顯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促一六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蔡介雄為國民住宅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一四五條第一、 二兩項規定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李坤陽請釋示檢察官逕行起訴於法是否有效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以檢察官不盡職責,草率起訴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