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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9.10 第70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聰賢聲請釋示未依規定制作之公文書之效力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共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
主張台南縣政府新化地政事務所送達於彼之「重測土地申請異議複丈結果通知
書」未記載填發日期及縣長姓名,亦未加蓋官章,不合規定,有無公文書之效
力,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馮秀賢請求釋示有關兵役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行政院函為請解釋關於漢奸財產訴訟受理機關疑義案。
會舊字第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號
決議:本件存查(由秘書處歸檔)。
四、合肥縣黨部等代電請解釋國大代表選擧區定有婦女代表額候選人票數應單獨計算
抑合併計算案。
會舊字第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號
決議:本件存查(由秘書處歸檔)。
五、行政院咨據北平市政?呈為該市寺廟地價稅應如何課征請解釋案。
會字第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號
決議:本件存查(由秘書處歸檔)。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