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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9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30 日
71.07.30 第69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訓廟為因塗銷登記之訴駁回確定判決認有違背法令致使申請人所有土地財產權 喪失無從補救顯與憲法第十五條之法理旨意牴觸並認判決適法上有左列疑義爰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賜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欺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因塗銷登記之訴,受法院駁回判決確定,對於運用自由心證有違經驗法 贓逾越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條限制之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可否依同法第四九六 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兩點法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洪英明聲請釋示依訴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再訴願決定確定後,對於同一案情 之刑事部分有無拘束之效力案。 會台字第一六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釋示依訴願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再訴願決定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之 刑事部分有無拘束之效力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彭桂炉為對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七號終局裁判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 、十六、一四三條之嫌請賜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最高 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七號確定終局裁判之上訴人為新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朱春妹;被上訴人為郭配,聲請人為訴外人,是其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林如堯為確定終局裁判引用前司法行政部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侵害其憲法第十五 條、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請求解釋案。 會台定第一六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絡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獻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音 旨,略以聲請人對其祖父林清山之遺產有代位繼承之權,乃確定判決竟引用前 司法行政部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而不適用地政機關頒定之「登記須知規則」, 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請予解釋等情。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以確定判決引用前司法行政部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為 不當,聲請解釋,經本會議於七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六九二次會議議決,認聲 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並復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除仍執同一原因聲請解 釋外,並主張原確定判決不適用地政機關頒定之「登記須知規則」為不當。惟 查聲請人所指之「登記須知規則」,乃係地政機關所編之「土地登記申請須知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不應受理。 五、郭振邦為行政院命令牴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侵害勞工法定權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以行政院命令有牴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侵害勞工法定權 益,經請願訴訟完畢,仍不得合法解決等情,聲請解釋法律,並非聲請解釋憲 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