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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9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02 日
71.07.02 第69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錫揚、黃罔飼為柯清水等人應負違背其任務登載不實職掌公文書圖說足以生損 害聲請人房屋財產責任,請求指示救濟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 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 請人南州鄉溪州段四九七-二三號地號上一九八建號磚造瓦房五間一棟,早於 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竣並已辦畢保存登記,建物在於六十二年九月 十二日公告禁建令前已存在。柯清水為南州都市計劃委員會主任委員,黃茂寅 為南州都市計劃委員會業務建設科長、王俊仁為南州都市計劃主辦業務技佐, 共同辦理南州鄉都市計劃事務,竟違背其任務,登載不實職掌公文書圖說,足 以生損害聲請人房屋財產請求指示濟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 便受理。 二、謝汝傑為終局裁判不依法審判顯然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會。 會台字第一四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三號 主席宣告:第一一八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結果最後一小段文字,楊大法官建華提議, 林大法官紀東附議,將其修正為「查聲請人所指各節,僅係確定裁判適用 之命令有無錯誤,及可否再審問題,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贊成者請擧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五人,以擧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姚大法官瑞光、林大法官 紀東、楊大法官建華、蔣大法官昌煒、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陳 大法官樸生等七人(未通過)。 決議:繼續討論。 三、解建東為縣政府不依法定日期發給退休金,經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並請再審 ,均被駁回,聲請解釋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人 略以新竹縣政府逾期發給退休金,受有損害,經依國家損害法,向法院訴請賠 償,第一、二審均予駁回,提起再審之訴,又被駁回確定,認有牴觸憲法第二 十四條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指明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受令抵觸憲 法第二十四條,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楊中原為行政院68.1.19.訂頒:「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 遇注意事項」中,有關停發退休俸之規定,是否違憲賜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羅黃牡丹為根據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伍陸捌號判決正本,暨七十一年度裁字 第壹陸柒號裁定正本,指廢棄物理法並無處罰時效之規定,顯係違法,請賜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釋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一項中段:『房屋出賣 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