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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9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11 日
71.06.11 第6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餘慶聲請解釋憲法斿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係對於依照「會計師檢覈辦法」等法規,申請會計師檢覈,所應具之學 歷;及應否繳驗原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發生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二、王念泉為台灣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並無刑事讓法第三○三條之情形而依同法 第三三四條為不受理之判決以及高等院俱引用行憲前之最高法院判例請求解釋憲 法第十六條及二十二條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對 於台灣台北地院七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 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規定之情形而依同法第 三三四條為不受理之判決以及高地院俱引行憲前之最高法院廿九年上字第八九 號判例而謂「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 事被告」等情發生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疑義請求解釋憲法第十六條及 第廿二條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書軍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適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工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一款規定有違憲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五三條 一項與第一五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一號 決議: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 請人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礦探勘處竹東材料庫任駕駛,駕車外出時,經 駐廠保警長在所駕車輛工具箱內查出放置柴油三桶共六十公升,認有不法情事 ,除將聲請人送新竹地檢處偵辦外,並依該公司工人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一項一款「工人有舞弊或偷竊行為者應予開除」之規定,予以開除。但新竹地 檢處認聲請人違規押出餘油存放車上,固有未當,惟究係行政責任問題,與刑 責無涉,予以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據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 、二、三審均敗訴,確定終局裁判,係依據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管理實 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一款規定,駁回聲請人上訴,違反憲法第一七二條、第 一五三條一項與一五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一條規定:「本公司定名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之規定辦理」。則該公司所規定之工人管理實施細則,即不具有行政命令之性 質。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紹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二條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前受校方聘為宜蘭縣國華國中教師,並非公務員,實係僱傭關 係,宜蘭縣政府「依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獎懲辦法為據,懲處僱傭關係,宜蘭 縣政府「依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獎懲辦法為據,懲處僱傭。終局判決認為適法 ,但未說明係據何法如此判決。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三兩條及公務員服 務法第一至三條之明文不屑一顧,即已失去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之意旨,顯與憲 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牴觸。……並牴觸憲法第 一百七十一、二兩條」等語。經查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之理由不當,而非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王昭同聲請解釋憲法總網第二條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二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所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