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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9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14 日
71.05.14 第6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越衡請釋示具有法定編制之政府派用機關在結束一年半前原任幕僚主管同期外 調,改由級職不同職員以編制表設於法無據之業務員責人瓜代,是否符合公務員 任用法第四、十一、十六、廿一各條規定案。 會台字第一六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湯桂賢聲請解釋國民有無自由選擇居住地等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解釋國民有無自由選擇居住地等問題,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蘇陳滿聲請釋示票據法第二十二條關於支票時效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聲請釋示票據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支票一年時效之疑義,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吳椿光為法院之確定判決違反憲法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侵害其權益,呈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 件聲請,未據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銀山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六、行宇出版社郭章名請釋示法律問題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七號 決議: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衹能聲請解釋憲法 ,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本件并非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七、郭食婆、郭雪峰為對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民事判決以該院六十 九年第四次民事庭推會議決議之法律見解作為判決之依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最 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民事判決以該院六十九年第四次民事庭推 會議決議之法律見解作為判決之依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