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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9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30 日
71.04.30 第69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如堯聲請書為聲請人提起代位繼承之訴確定終局裁判竟適用日治時代台灣有效 之民事習慣予以駁回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早年喪父,袓父林清山於民國三十三年死亡,當時聲 請人因事遠在南京未回台奔喪,迨聲請人返台時,林清山遺產之土地,分別 已為其他繼承人所繼承。依日治時代有效之台灣民事習慣,代位繼承權之有 無,應於繼承開始當時決定,當時卑親屬若不在家,即使嗣後在家,亦不得 代位繼承。聲請人即據以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上開台灣習慣,有違憲法第 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本件繼承開始發生於台灣光復前 ,確定終裁判所適用當時台灣有效之習慣,並非現行之法律或命令,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詹歷平、孫懷禮聲請書為考試院以學籍不合規定而引用考試法第十四條註銷聲 請人考試及格資格與及格證書是否適當祈賜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所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