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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9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02 日
71.04.02 第69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芙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為(56)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 決廢棄台中地方法院(56)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判決所命王象拆屋還地,改判駁 回台中縣大甲鎮公所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同被告?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一六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於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張紹聲請書公立學校約聘教員是否適用行政法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辦法,聲請解釋安。 會台字第一六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以 公立學校約聘教員是否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個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辦法等情,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該辦法係何條何項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湯仲溥聲請書請求解釋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第五、七、十五 、二十一、二十二等條案。 會台字第一六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指為牴觸憲法之規章,為台灣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金公司),所頒 布實施之「責任領班守則」。而台金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 其所頒布實施之規則,自非上開法條所稱「命令」,不屬於人民聲請解釋之範 圍,應不受理。 四、邢詒江聲請書請釋示行政院命令是否違憲案。 會台字第一六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