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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8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05 日
71.02.05 第68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高雲妹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六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六號判決牴觸憲法第一四三 條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一三八六號○.一○九一公頃建地,原 為其父高舍所有,於昭和十四年即民國二十八年,當時之知本公學校選定該地 為遷校操場用地之一部分,強行佔用,迄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經原所有人辦 理總登記,為其所有,高舍於四十年二月間死亡,並經聲請人於六十四年十二 月一日辦妥繼承登記,該地現仍為台東縣知本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知本國小) 所佔用,於六十五年間訴請法院判決交還,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六十五年度 上字第五六號判決,以該地在光復後固經高舍依土地之規定辦理登記,並經聲 請人於六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辦妥繼承登記,有聲請人在第一審所提土地登記簿 謄本可稽,足證知本國小未辦總登記,亦未在高舍辦理時提出異議;然查「捐 獻」之行為,在民法上即為贈與,依贈與當時適用之日本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物權之設定及移轉,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之規定,高舍雖未交給 印鑑證明書及土地所有權狀,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因高舍所為與之意 思表示,而取得所有權,並已合法佔有該地,聲請人雖因繼承而得登記為所有 人,惟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外,同時繼承其義務,該地既經高舍之 贈與,而由知本國小佔有使用,則知本國小雖因罹於時效,而不能行吏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請求權,然其因受贈而佔有使用,仍受法律之保障,並未喪失占有 之權利,聲請人請求交還,即非有理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置我民法第七五八 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條等保障所有權之法律於不採,顯有牴觸憲法 第一四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僅係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 律不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椿光請釋示其與周國治間請求價金事件,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訴所引用 之判例是否仍可適用案。 會台字第一六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漢清呈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二、四款有關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 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八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係逕請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二、四款疑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郭食婆、郭雪峰為聲請人等與簡林傳間拆屋還地事件,最高法院庭推會議之決議 ,是否可以作為判決依據,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第一七二條案。 會台字第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聲請釋示 最高法院庭推會議之決議是曾以作為判決依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五、任漁清請釋示確定判決認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應作何處理案。 會台字第一六三七號 查報告第一八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予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確定判決認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應作為何處理,請求解釋憲法,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朱貴堂請解釋非現役軍人遭受軍事審判,發生牴觸憲法第九條第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非現役軍人遭受軍事審判,發生牴觸憲法第九條等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七、白錫乾為行政法院裁定,認聲請人之典權,為日據時期之不動產質權,不准其行 使我民法之典權權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請求 釋示行政法院裁定對民法典權之見解違憲,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學倫請釋示被告如成年,其父之獨立上訴權是否仍存在,及精神不健全之成年 被告之父,有無獨立上訴權案。 會台字第一六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於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前 開規定不合,依仝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林錐水請解釋甲種支票存款戶,經拒絕往來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是否應 予受理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四六號 審查報告一八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