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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8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18 日
70.12.18 第68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汪喬椿為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未經授權而為擴大規定有 損人民權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與張勵秋共同聲請解釋,除張勵秋聲請部份由院大法官會議另行處理外,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