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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8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06 日
70.11.06 第68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碧玲請釋示刑事再審是否有「確定」一詞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謝清凰因強制執行之方法違法及違憲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強制執行採用法條無效及其方法違法違憲聲請解釋,並未 指明確定織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或何種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譚今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謂:「人民之其他權利」應包括那些?敬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勝日為請釋示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傳江請釋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促十六條第一、二、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因耕地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轉或而無效之租約,能否 復活,以及承租人擅將承租之耕地由他人築路通行,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二項有無牴觸等法律疑義,核對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郭振邦因行政命寸牴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定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吉祥為土地測量錯誤聲請回復原圖形案。 會台字第一六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