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7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09 日
70.10.09 第67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輝鵬為寺廟違反「台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警 局移送法院檢察官偵查予以不起訴處分是否適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馮泉美請釋國家賠償法問題案。 會台字第一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損害事實發生於國家賠償法施行前,而其損害於該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者, 能否請求賠償,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侯陳碧杏請釋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分際案。 會台字第一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家榮等為公司被告併後依法請求處分分派職工職利金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公司被告併後,依法請求處分,分派職工福利金事請釋示案,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朱木富請解釋不法行為為契約標的之一部者惟該一部分無效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曾李金喜申請釋示何謂民法上之「親屬」案。 會台字第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述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靜雄為土地登記代理人未經原委託人同意選任複代理人處理委託事務其權利之 行使是否有效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徒以土地登記代理人未能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而選任複代理人代為處理,未 經原委託人之同意,其權利之行使是否有效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