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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7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28 日
70.08.28 第67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楊洪中為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之要保人終止契約後對未繳滿二年之保費不能請求 退還是否牴觸憲法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王金印為最高法院判決失當是否違背憲法及法律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 判決當事人即上訴人為王武雄,而聲請人即非上述判決之當事人又非代理該當 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王俊雄為請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八七號判例內「因故滅失」之文義 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湯桂賢聲請解釋人民有無權利提供意見服兵役有無留營權利公務員與現役軍人退 休憲法有無規定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所請解 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顥霖對於無姓名地名隱匿之檢舉書有無效力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王者請釋示「習慣法」之立法原意與施行目的暨處理案件應注意之法理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楊森請釋示勞工無配偶子女亦未指定保險受益人其同胞兄弟有無領取「勞工保險 撫卹金」之權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