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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7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4 日
70.08.14 第67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呂金城請釋示建築業中慣用之合建等詞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解釋建築業中慣用之「合建」、「委建」及「承攬」等詞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勤立有限公司請釋示違反票據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銀行拒絕存入票款,致支票未能兌現,發票 人應否負違反票據法之刑責,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黃建茂為有關票據案是否再犯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其妻違反票據法,是否否構成再犯等情,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四、伍金土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限制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權利是 否牴觸憲法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陳忠雄為台灣省公路局苗栗工務段所測繪聲請人土地報省核准徵收依法定程序不 合請求原處分撤銷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五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劉添丁聲請解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以農業發展條例第廿二條但書規定之法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老遠對不動產之租賃是否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不 動產之租賃是否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鄭上清為夫妻財產所屬問題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五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謝清凰聲請解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六十六年度民執字第一五○五號返還不當 得利之執行事件違反違憲案。 會台字第一五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六十六年度民執字第一五○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 台幣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二角之強制執行事件,依確定判決所載事實,僅應 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口湖鄉外埔段一六–三○○號田一。四三四三公頃持分四 分之一之權利,乃該執行法院竟故意查封該筆土地之全部,予以拍賣,並一再 減價達十次之多直至拍定為止,使聲請人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違反強制執行 法第九十五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憲法第一項、第 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宣告執行程序終結無效。依其所陳 情節無非指摘執行法院所採強制執行之方法違法違憲,並非謂原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從而其執是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